第一条 为鼓励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服务,进一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力度,规范中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和科技服务,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科技成果是指我中心教师和科技人员所取得的各类职务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和其它处置权归学院;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的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利用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技术条件、人员等完成的科技成果,属于职务科技成果,包括:
(一)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工作任务时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主要利用了中心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作出的发明创造。包括职务发明专利、职务实用新型专利和职务外观设计专利。
(二)职务作品是指在完成工作任务时所创作的作品,它包括本单位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时所创作的作品和受委托的非本单位工作人员所创作的作品。另外,职务作品还包括职务软件。
(三)职务技术成果是指执行学院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中心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各级各类组织(包括政府机关) 立项所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成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中心办公室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是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和服务部门,代表中心参与成果转化的调研与洽谈工作,与项目组负责人共同参加科技成果转让或作价投资事宜的谈判,并以学院名义统一对外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为推进科技成果实施和转化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五条 与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后方可进行,涉及国家权益或保密事项的须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 鼓励校内外相关机构、单位、个人参与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人或机构可按合同约定支付中介费。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工作流程
建立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库,对成果进行评估、转化申请审批和资产管理等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成果信息资源对相关部门共享。
(一)成果登记:中心对成果进行登记;
(二)成果评估:先由完成人自行估值,成果完成人及专家等相关人员对转化方案开展可行性论证,对成果价值进行评估;
(三)成果转化过程:在转化过程中开展成果转化的调研与洽谈工作,对外签订成果转化合同,办理资产转让手续,对每个转化项目单独建账。
(四)全程监督成果转化过程需相关部门负责监督。
第八条 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督促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维护学院和科技成果持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收益分配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
(一)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转让的纯收入分配:成果完成人75%,学院25%。学院对成果转化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二)科技成果以股份形式实施转化的,所持股份分配比例为:成果完成人75%,学院25%,学院对成果转化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三)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收益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成员之间的收益分配由第一完成人负责。
第十一条 学院对成果转化的收益,根据成果转化的项目实行分级审核报批,具体分级审批权限如下:
(一)成果转化项目在1万元(含1万)以下,由分管院长审批;
(二)成果转化项目在1万元以上,由院长审批。
第十二条 学院科技成果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成果,该成果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
第四章 责任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项目负责人,不得提供虚假科技成果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纪违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者(或对科技成果提供虚假检测或评估证明给学院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签订技术保密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违反权利人有关技术保密的要求。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有序地进行,凡我院各类职务技术成果,其所有权按规定归学院所有,未经学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外转让,不得侵犯学院和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私自转让职务技术成果的,学院将依法追回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处以一定的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